北京讨债公司;债务人虚构房产怎么办理抵押
作者:admin 时间:2025-08-29一、债务人虚构房产怎么办理抵押
债务人虚构房产进行抵押构成欺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特别是关于所有权不明确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债权人可依法请求撤销因欺诈成立的抵押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债权人需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确认合同无效并追究债务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找不到借款人如何立案起诉
若未能找到借款方当事人,仍然有可能进行立案诉讼。
首先,须完成并提交诉讼状,确保其中包含清晰的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明确的具体诉讼要求以及详实的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等内容。尽管无法直接联系到借款方当事人,但只要能够提供其准确的姓名、性别、年龄、居住地址等基础性个人信息,法院通常会予以受理该案。在诉讼程序推进过程中,法院将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传达相关通知,如若被告在公告期结束之后仍未现身出庭,法院则可依法作出缺席审判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三、找不到借款人能起诉担保人吗
在难以寻找到借款当事人之际,往往可以尝试通过法律手段起诉其所提供担保之人员。在借款协议中所设定的担保人员在整个借贷过程中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若为一般性保证,债权人须首先向借款人提出相关请求,待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之时,方可要求担保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便可直接向担保人员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务人虚构房产办理抵押,这属于欺诈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四)项,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债务人虚构房产,其所有权或使用权实际上是不明或有争议的,因此不能进行抵押。
此外,根据民法典关于民法典的一般原则,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如果抵押合同是基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而订立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撤销该抵押合同。